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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财经学院考试管理规定

发布者: [发表时间]:2013-11-12 [来源]: [浏览次数]:

西安财经学院考试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考试是教学工作的重要环节,也是检查教学质量的主要手段。其目的是检查教师的教学效果和学生学习水平,促进学校教学质量的提高。

第二条 为加强考试管理,促进考试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 考试的组织管理

第三条 我校的考试工作实行学校和学院两级管理。全校的考试工作由主管院长领导,教务处负责对考试工作进行总体安排和协调。各学院(部)根据学校总体安排,负责考试的组织和实施工作。

第四条 教务处主要职责:

(一)负责考试管理制度的制订;

(二)负责对全校考试工作进行总体安排;

(三)负责监考人员、考试场地和考试用车辆的调度与协调;

(四)负责办理试题印刷手续;

(五)负责审核学生成绩,检查监督各学院学生成绩单的管理;

(六)负责全校学生成绩管理系统的运行、维护和数据备份;

(七)负责组织校级考试领导小组,检查全校考试工作。

第五条课程所属学院(部)主要职责:

(一)指派教师命题,负责试题的审批;

(二)负责审查学生考试的资格;

(三)负责选派所开课程的主考教师,并提前通知到主考教师;

(四)选派阅卷教师,组织阅卷工作,形成评阅试卷分析报告;

(五)负责学生成绩的评定、记载和报送;

(六)根据学生所在学院(部)的申请,组织对有异议的考卷评分进行复核。

第六条 学生所在学院(部)主要职责:

(一)负责考场编排,试题的保管、印刷和分发;

(二)负责派出监考人员,并将考场安排通知监考人员;

(三)按规定办理学生缓考审批手续;

(四)负责对考试违规学生进行学籍处理;

(五)负责学生成绩单的汇总、保管和报送,负责学生成绩的查询;

(六)负责保管学生试卷和试卷分析材料,以备核查;

(七)组织学院考试领导小组,检查监督所承担的各项考试工作。

第七条 考前成立学校、学院(部)两级考试领导小组。学校考试领导小组由主管院长、教务处、各学院(部)院长及相关人员组成,职责是对全校考试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学院(部)考试领导小组负责本学院考试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八条 各学院(部)考前要加强对广大教师、学生的思想教育工作,组织师生学习加强考试管理的制度和文件。要求教师熟悉考试要求,明确各自的职责。对学生要进行诚信和纪律教育,引导学生端正学习态度,自觉遵守考试纪律,促进优良考风、学风的形成。教务处、各学院(部)应利用标语、横幅、板报等多种形式,营造诚信、严肃的考试氛围。

第三章 考试范围与要求

第九条 考试的范围包括培养方案中所有课程的期末考试、正常补考(缓考)和毕业前补考。

第十条 课程考试方式分为笔试(开卷、闭卷)、口试、课程论文(设计)等。笔试考试的时间为100分钟。一、二年级公共外语课包含听力考试,听力考试使用我院电台播音。

第十一条 闭卷考试原则上实行单人单桌,每个考场安排两名监考教师。不同课程必要时可安排在同一考场,但必须混合编位,并酌情增加监考教师人数。

第十二条 学生缺课或缺交作业达到全学期的三分之一者,任课教师应提出取消该生参加本课程考核的资格,报经学生所在学院审批后执行。被取消课程考核资格的学生,不得参加该门课程的正常补考。课程主讲教师应在《学生成绩登记表》上注明“取消考试资格”的字样并加盖私章或签名。

第十三条 学生因故不能参加正常考试者,须由本人在该门课程考试前提出缓考申请,经所在学院审核,报教务处审批后执行。

第四章 考试的命题

第十四条 考试命题由系(教研室)主任指派教师完成,并对试题质量负责。命题必须依据教学大纲的要求全面测量学生应具备的知识与能力。

第十五条 各系(教研室)根据各专业实际情况,可采用多种命题方式,包括题库命题、校外出题、集体命题等。所有课程必须命题三套(A、B、C卷),三套试题必须基本等效,并附标准答案及评分标准。课程考试试题的满分为100分。

第十六条 凡使用相同教学大纲同一门课程的考试,开课系(教研室)应尽可能指定有经验的教师组成命题小组进行命题,制定统一的评分标准,并统一组织流水阅卷。

第十七条 命题应按学院统一规格的试题纸打印清晰(班别、学号、姓名在密封线内,每大题有得分和评分人签名的空格),填写《试题审批登记表》,经系(教研室)主任、学院(部)主管教学院长审核后方可交学生所在学院教务办(大学英语、高等数学等课程试题交教务处学籍考务科),教务办公室随机抽定并统一印制。

第十八条 命题方式以闭卷笔试为主。除闭卷笔试外的其它考核方式,可根据专业培养方案要求和课程特点由任课教师提出,系(教研室)审核,学院审批,报教务处备案后方可实施。

第十九条 各系(教研室)应根据课程建设的总体规划,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试题库的建设和研究工作。

第五章 试题试卷的印制与保管

第二十条 试题应绝对保密,并建立完善的试题登记和保密责任制度。试题交接、印制、保管等过程中必须专人管理,严格保密。各环节的教师、试题保管人员和试题印刷工作人员都必须认真负责,杜绝试题泄密事件。若发现试题泄密,应在第一时间报告教务处,由学院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并按《西安财经学院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严肃处理。

第二十一条 试题保管人员将抽定的试题交付印刷时,应填写《试卷印刷登记表》,由教务处认可签字后交付学校机关服务中心统一印制。

第二十二条 印制完成的试题由学院教务办工作人员在考试前清点份数,分装、密封试卷袋,并在试卷袋上注明考试科目、使用班级、应考人数、考试时间、地点等内容;考试完成后将试卷移交课程所属学院(部)指定人员。

第六章 试卷评阅、成绩登记与报送

第二十三条 阅卷教师必须严格执行评分标准,实事求是,体现阅卷工作的公正性、公平性,不得变相加分或减分。教师阅卷应用红色笔、打正分,给出各得分点的小分和各题总分,并在试卷上签名。采用流水阅卷的课程,阅卷教师应在每道大题的相应位置签名。

第二十四条 教师应对所带班级的成绩进行统计、分析,填写《西安财经学院评阅试卷分析报告》,由系(部)主任签字后与成绩单一并交学生所在学院教务办。

第二十五条 实行集体流水阅卷的课程,由课程所属的系(部)对该课程的全校成绩进行抽查、分析,并集体讨论形成书面的成绩分析报告和教学改革建议。

第二十六条 课程考核原则上采用百分制记分,满60分为合格;实践类教学课程可按优、良、中、及格、不及格五级制评分。考核成绩由期末考试和平时成绩组成。原则上平时成绩占课程考核总成绩的20%-30%。需要调整平时成绩所占的比例,由任课教师提出,系(教研室)审核,学院审批,报教务处备案后方可执行,但平时成绩的比例最高不得超过40%。学生体育课的成绩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

第二十七条 评卷工作应在课程考核结束后三天内完成,并按要求(及格用蓝或黑水笔,不及格用红水笔)填写《学生成绩登记表》(一式三份),并经系主任签字后交班级所在学院教务办公室。学院教务办将成绩单汇总并经学校教务处审核盖章后,一份留教务处,一份由学院教务办保存归档,另一份随试卷存放。

第二十八条 《学生成绩登记表》不允许涂抹、更改,确需更改时任课教师须提供书面说明并附相关考试记录、试卷等资料,经所在系(部)及二级学院教学院长签字,到教务处学籍考务科审核后方可进行更改,且更改处须加盖私章或签名。

第二十九条 各学院教务办人员收到任课教师报送的《学生成绩登记表》后,应及时审查成绩表,对旷考、考试作弊、缓考等情况在成绩栏内注明“旷考”“作弊”“缓考” “取消考试资格”字样并签字。

第三十条 学期结束时,学生所在学院应将收齐的试题、试题审批登记表、标准答案和评分标准、试卷、试卷分析报告、考场记录、成绩单等材料统一归档,并妥善保管以备查询。

第七章 考试纪律

第三十一条 监考人员职责

(一)监考教师应在考前20分钟到考试办公室领取考试材料。课程考核应使用学院统一印制的试卷及草稿纸。

(二)监考教师必须提前15分钟进入考场,检查“学生证、考试证”,组织学生随机抽号就座。

(三)考前10分钟,监考教师要求学生将复习资料、笔记本等非考试用具放在指定位置,学生课桌上只能留钢笔、圆珠笔、直尺及考试需要的工具。

(四)考前7分钟,监考教师向学生宣讲考试纪律要求,并要求学生严格按照规则参加考试。

(五)考前5分钟,监考教师当众拆封试题,清点试题份数分发试卷,提醒学生检查试卷有无缺页、印刷不清等问题,发现问题及时与学院教务办管理人员联系。要求学生在试卷上填写班级、姓名、学号,并与学生证、考试证认真核对。

(六)开考铃响后,监考教师宣布开始答卷。开考30分钟后,迟到的学生不准入场;考试1小时后,交卷学生方可离开考场。

(七)监考人员应认真履行监考职责,对试题内容不做任何提示性解释。不得擅自离开考场,不得在考场内吸烟、谈笑,不准阅读书报,及时制止、记录违纪、作弊学生。

(八)终考前15分钟,监考教师可提醒学生注意时间,要求学生不得离开考场;考试终止时间一到,要求学生停止答卷,但仍旧坐在原位,待全部试卷收齐点清后方可离开考场。

(九)考试结束后,监考教师应认真填写考场记录和试卷袋封,对考试中的违纪、作弊等情况如实填写,收齐有关资料(如学生作弊使用的纸条、书本、多余空白试卷等),连同试卷一起送交考务办公室。

第三十二条 学生考场纪律

(一)学生必须提前15分钟凭考试证、学生证进入考场,两证不全者不得进入考场参加考试,并作旷考处理。

(二)学生必须服从监考教师和巡视人员的现场安排,按指定位置就座;必须将本人的考试证、学生证放在座位的右上角,以备查对。

(三)考试期间学生座位周围不得留有教材、笔记本等非考试用具,桌面上不得留有与考试有关的字迹。学生使用草稿纸由监考教师发给并写上姓名、学号,考试结束时与试卷一齐收回,学生不得自带草稿纸进入试场。

(四)开考30分钟后迟到学生不得进入考场,开考1小时后方可交卷离开考场。未经监考人员允许擅自离开考场者,不得重新进入考场答卷。

(五)考试中严禁使用手机、电子记事本、计算器(某些考试科目经主考同意可使用普通计算器)等电子、通讯用具。

(六)学生答题应使用蓝色、黑色笔答题,字迹应清晰工整,不得使用红色笔和铅笔。

(七)考试期间,学生必须严格遵守考场纪律,保持考场安静。考试中不得相互交谈,左顾右盼。试题印刷问题可举手询问监考教师。考场内禁止吸烟、喧哗。交卷后不得在教室内逗留,不准在考场附近谈论考试内容或大声喧哗。

(八)考试结束时,考场内学生必须坐在原座位上,待监考教师将全部试卷收齐点清后方可离开考场。

第八章 考试违规的认定与处理

第三十三条 学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五)在考场或者考试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三十四条 学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的;

(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八)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九)其他作弊行为。

第三十五条 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学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

(一)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二)评卷过程中被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含两份)答卷答案雷同的;

(三)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四)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五)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第三十六条 学生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的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扰乱考场及考试工作场所秩序的行为: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考生;

(四)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三十七条 学生有第三十三条所列考试违规行为之一的,该门课程当次成绩记为无效;学生有第三十四、三十五、三十六条所列考试违规行为之一的,该门课程当次考试成绩记为无效,不得参加该门课程的正常补考。

第三十八条 学生有下列考试违规行为者,不得参加该课程的正常补考、毕业前补考和重修:

(一)在校期间累计有两次出现第三十四、三十五、三十六条所列考试违规行为者;

(二)由他人冒名代替考试者。

第三十九条 学生在期末考试中违纪或作弊的按以下程序处理。

(一)监考人员应确认违纪或作弊情节,没收违纪、作弊学生证件、试卷及有关作弊材料,填写考场记录。并将上述材料交学院考务办公室工作人员。

(二)考务办公室通知学生所在学院。由学生所在学院提供学生考试违纪或作弊书面检查,召开学院考试领导小组会议确定学生考试违纪或作弊学籍处理结果,并通知学生。

(三)教务处收集各学院学生考试违纪或作弊处理结果和相关材料,并统一发文备案。

(四)考试违规学生的行政处分按《西安财经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学生在全国大学外语四、六级考试等其它考试中违纪或作弊的按以下程序处理。

(一)监考人员应确认违纪或作弊情节,没收违纪、作弊学生证件、试卷及有关作弊材料,填写考场记录。并将上述材料交考务办公室工作人员。

(二)考务办公室通知学生所在学院。由学生所在学院提供学生考试违纪或作弊书面检查,提出学生考试违纪或作弊学籍处理意见,并上报当次考试领导小组。

(三)当次考试领导小组召开会议确定学生考试违纪或作弊学籍处理结果。

(四)教务处负责收集学生考试违纪或作弊处理的相关材料,并下发处理文件。

(五)考试违规学生的行政处分按《西安财经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学生对处理有异议的,参照《西安财经学院学生校内申诉处理办法》执行。

第四十二条 考试工作人员、教师在考试各环节出现失职、违规行为,对考试工作造成影响的,由学院按《西安财经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办法(试行)》处理。

第九章 总结与评优

第四十三条 各教学单位应认真总结每学期考试工作。学校对各学院(部)的考试工作按年度进行全面考评,每年评出1-2个“考试先进单位”,并颁发奖牌和3000奖金。

第四十四条 “考试先进单位”评比的指标体系包括:考试组织;考前宣传;监考;有无违纪;卫生环境;命题;阅卷;资料归档等八项指标。每项指标最高分为100分,满分为800分,每个单项指标以0—100分计。具体内容为:

(一)考试组织(100分):能按时完成本院考试的安排工作,考试的组织合理、有序,出现因安排、组织有误而造成考试无法进行的,每次扣20分。

(二)考前宣传(100分):包括考前组织教师和学生学习《西安财经学院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西安财经学院考试管理办法》、《西安财经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办法(试行)》等制度,进行考风考纪宣传动员教育;利用标语、横幅、板报等多种形式,营造诚信、严肃的考试氛围;组织“诚信”考场。每项30分,根据情况酌情打分。

(三)监考(100分):教师旷监考,每次扣30分;监考未严格执行考试规定,出现迟到、私自更换监考、考场纪律混乱、遗失试卷等情况,每次扣10分;

(四)违纪与作弊(100分):发现学生作弊每人次扣20分,其它违规行为每次扣10分。

(五)卫生环境(100分):每发现一个考场卫生不合格扣10分。

(六)命题(100分):试题存在严重错误的,每次扣30分;不按时交试题的,每次扣10分;未按规定要求办理试题审查与审批手续的,每次扣10分。

(七)阅卷(100分):教师徇私舞弊,故意压低或提高学生考试成绩的,每次扣20分;考试成绩报出后因批改错误而更改学生成绩2名以上(含2名),每次扣10分;不按规定时间上交学生成绩单,每人次扣10分。

(八)资料归档(100分):考试结束后,各学院应认真总结考试工作,对考试组织、管理过程中的文件、通知(安排)及试题、试卷等材料进行全面整理、归档。资料齐全占50分,归档规范、质量高50分,根据情况酌情打分。

第四十五条 “考试先进单位”由学院教学督导组组织人员进行评选。教务处、各学院(部)应积极配合教学督导组提供相关评选材料和数据。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归教务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