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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财经学院科研基地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1.07.02  浏览次数: 次  来源:陕西省统一战线理论与实践研究中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科研基地的建设和管理,提高我院科研水平和持续创新能力,培养高层次科技人才,产出标志性创新成果,依据《普通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管理办法(试行)》、《陕西省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陕西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暂行办法》等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科研工作发展的实际需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西安财经学院科研基地包括国家、部(委)、省、市科技管理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技术中心、实验中心、研究院(所)等重点科研基地和院级科研基地。重点科研基地是国家、部(委)、省、市科技管理部门依托我院建设的科研基地。院级科研基地是学院根据学科发展和科研工作实际需要而建设的科学研究基地。
第三条 西安财经学院科研基地是国家、部(委)、省、市和我院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组织高水平科学研究,培育学术团队,造就优秀学术带头人,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服务社会经济建设的重要阵地。
第四条 科研基地的主要任务是根据国家科技发展的基本方针,围绕国家宏观发展的战略目标,针对学科发展前沿和我院学科建设的实际需要开展特色性和创新性研究,获取原创性科研成果和自主知识产权。
第五条 重点科研基地依托我院相关二级学院(教学部)建设,在科研活动、经费管理上具有相对独立性。科研基地必须配合和促进二级学院的教学、科研和学科建设工作,开拓交叉研究领域,发挥科研和人才优势,在承担国家和地方重大科研项目,产出标志性创新成果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第六条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的建设和管理依照教育部公布的《普通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第七条 其它重点科研基地的建设和管理遵照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办法执行。
第二章 职 责
第八条 上级主管部门对依托我院建设的重点科研基地实行宏观管理,指导和组织基地的建设、运行和评估。
第九条 西安财经学院是重点科研基地的依托单位,负责具体实施科研基地的建设和运行管理,主要职责是:
1.成立科研基地建设领导小组,协调解决科研基地建设和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2.为科研基地提供必要的建设、运行和项目配套经费以及后勤保障。
3.负责遴选、推荐科研基地的主任及学术委员会主任,聘任基地副主任、学术委员会副主任及委员。
4.对科研基地进行年度考核和中期检查,配合上级主管部门做好基地的验收评估工作。
5.依靠学术委员会,确定科研基地的研究方向、科研任务和建设目标,并报主管部门。
6.支持科研基地的队伍建设,鼓励校内相关学科的专业人才在基地与院系之间合理流动。
第十条 科研处作为学院科研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负责具体执行学院的各项职责,并对科研基地的建设进行总体协调工作,主要职责是:
1.协助申报国家和省部级重点科研基地。
2.组织科研基地的立项评审、检查评估和验收。
3.审核科研基地的建设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
4.规划、监督科研基地建设经费和运行费的使用。
5.负责科研基地的年度考核。
6.协调解决科研基地建设中的重大问题。
第十一条 重点科研基地挂靠单位的主要职责是:
1.组织科研基地的立项申请。
2.提供科研基地建设的配套条件与后勤保障。
3.协调科研基地的人员配备。
4.组织做好科研基地检查评估和验收等相关工作。
5.遴选、推荐科研基地的学术委员会主任和科研基地主任。
6.对科研基地人员进行管理和年度考核。
7.制定基地建设方案和建设经费预算,监督基地运行经费的使用。
第十二条 科研基地的主要职责是:
1.积极开展科研和教学活动,制定健全的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制定中长期和年度科研基地发展规划。
2.负责基地的日常管理工作和基地经费的使用管理,保证科研基地的正常运行。
3.组织承担国家各级各类科研任务,尤其是国家重大科研任务(国家重点基础研究计划、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各类项目、国家社科基金各类项目等)。重点研究基地每年实到科研经费一般应不少于20万元。
4.积累科研成果,组织申报国家级、省部级科技成果奖励。重点科研基地要组织研究力量撰写、出版高质量、高水平的学术专著;每年应有一定数量的、高质量的学术论文被SCI、SSCI、EI、ISTP、A&HCI以及《新华文摘》、《中国社会科学文摘》、《报刊复印资料》、《高等教育文科学术文摘》等收录和在国内外权威期刊发表。院级科研基地每年也应发表有一定数量的、高质量的学术论文和主持一定数量的省部级项目。
5.凝练研究方向,培育科研队伍,培养和引进优秀人才,建设一支高水平、相对稳定的科研队伍。
6.主动承担与国家经济建设,尤其是与西部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有紧密联系的应用型科技项目。
7.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努力扩大基地在国内外的学术影响力。
8.接受国家、部门和学校对基地的考核、检查和评估。
第三章 立 项
第十三条 上级主管部门依托我院建设的重点科研基地的立项根据有关部门下发的批准建设的文件为准。
第十四条 院级科研基地申请的基本条件:
1.符合学院学科建设发展规划。
2.研究方向和目标明确。所从事的研究具有突出特色。
3.在所从事的学术研究领域内有较高知名度的学术带头人和稳定的学术研究梯队。
4.在该方向上有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支撑,并能不断地争取到科研项目和经费。
5.拥有支持科研工作所需要的用房、设备和图书资料。
第十五条 院级科研基地主任的任职条件:
1.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在本领域内有较高知名度。
2.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凝聚力。
3.具有较强的管理能力和水平。
第十六条 符合申请条件的二级学院(教学部),可根据学院有关规定填写《西安财经学院科研基地建设申请书》,经二级学院(教学部)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学院科研处。科研处对提交的《申请书》进行审核,并组织校内外专家(校内专家不得超过三分之一)进行评审论证。通过评审的申请,由科研处报学院科研基地领导小组进行审批。学院科研基地领导小组组长签署意见,并聘任研究基地主任,正式立项建设。
第四章 建 设
第十七条 学院和科研基地共同筹措资金,不断改善基地的科研条件;及时调整管理措施,创造有利于科研基地建设和发展的政策环境。
第十八条 上级主管部门给重点科研基地下拨的支出按有关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学院每年给重点科研基地投入一定的建设费和运行费,主要用于购置仪器设备、举办学术活动、订购图书资料及日常办公费开支。
第二十条 每年年底,学院与重点科研基地签订下一年度的《重点科研基地年度建设任务书》,并将该任务书作为院内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运行与管理
第二十一条 科研基地实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
第二十二条 科研基地实行科研基地建设领导小组领导下的基地主任负责制。基地设主任1名,副主任2-3名。挂靠二级学院(教学部)的主要负责人是基地建设的第一行政责任人。下设办公室,管理人员1名(由挂靠二级学院(教学部)工作人员担任),负责基地的日常管理。
第二十三条 重点科研基地主任由西安财经学院推荐,上级主管部门聘任。主任应是本领域高水平的学术带头人,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60岁,任期原则上为3年,每年在基地的工作时间不少于8个月 (一届累计不在岗时间最多为18个月) ,特殊情况要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是科研基地的学术指导机构,主要任务是审议科研基地的研究方向、重大学术活动,审批开放课题。学术委员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科研基地主任要向学术委员会做工作报告。
第二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由国内外优秀专家组成,人数不超过15人,其中西安财经学院的委员不超过总人数的三分之一,中青年学术委员不少于三分之一。学术委员会主任由上级主管部门聘任。其任职条件是:(1)学术造诣高,在一线工作的国内外知名专家。(2)年龄不超过70岁。学术委员会委员由基地提名,学院聘任,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学术委员的年龄不超过70岁,任期3年。每次换届应更换三分之一以上成员。
第二十六条 科研基地要重视基础性管理工作,健全内部规章制度,重视学风建设和科学道德建设,加强数据、资料、成果的档案保存工作。科研基地所有运行管理材料均需向学院科研处备案。
第二十七条 科研基地要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固定人员和流动人员在基地完成的研究成果应署基地名称,知识产权归西安财经学院所有,专利申请、技术成果转让、申报奖励等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八条 重点科研基地要加强信息化工作,建立独立的网站(或网页)和内部管理信息系统,并保证运行良好。
第六章 考核与评估
第二十九条 科研基地的考评工作主要包括年度考核、中期检查和周期评估。年度考核和中期检查由我院科研处负责组织实施,考评办法参见《西安财经学院重点科研基地考核评估细则》。
第三十条 依托我院建设的科研基地的评估考核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凡年度考核和中期检查不合格的基地,学院将缓拨或停拨建设经费和运行费。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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