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高等教育改革和发展对科研工作提出的更高要求,鼓励教师和研究人员积极开展科研活动,扶植培养优秀拔尖人才,提高我中心整体科研实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研工作奖励办法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鼓励自主创新和学科拓展,促进科研活动为国家经济建设服务,为地方经济发展服务。
第三条 本办法规定的奖励类别有:
1、学术著作奖;
2、实践性成果奖励;
3、专利技术奖励;
4、优秀学术论文奖;
5、高等级科研成果配套奖;
6、年度科研工作成绩突出部门奖;
7、年度科研业绩突出个人奖。
第四条 科研工作奖励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并接受全中心科研人员的监督。
第二章 学术著作奖励
第五条 凡我中心研究人员公开出版的高等级学术专著与编著等均可获得该项奖励。
第六条 经国家级出版社正式出版的学术专著,我中心研究人员独著或合著的,每部奖励10000元,合著者为院外人员的,每部奖励5000元。经国家专业出版社正式出版的学术专著,每部奖励6000元,合著者为院外人员的每部奖励3000元。国家级出版社和国家专业出版社以《西安财经学院科研成果量化计算办法》中所列为准。所奖励的著作的第一作者必须为我中心。
第七条 经国家级出版社正式出版的学术编著、工具书,我中心研究人员担任主编者,每部奖励5000元。经国家专业出版社正式出版的学术专著,每部奖励2000元。
第八条 享受学术著作奖励的成果,每部字数应不少于15万字。凡接受学院学术著作出版基金资助的学术成果不享受此项奖励。
第三章 实践性成果奖励
第九条 实践性成果奖励
实践性成果系指研究人员在有关学术理论指导下创作或产生的,并符合相关规定的作品等。
第四章 专利技术奖励
第十条 奖励已授权的职务专利技术,我院作为专利权人。
第十一条 发明专利每项一次性奖励20000元;实用新型专利每项一次性奖励2000元;外观设计专利每项一次性奖励1000元;软件著作权每项一次性奖励2000元。
第五章 优秀学术论文奖励
获得优秀学术论文奖的成果必须是公开发表的专业学术论文或研究报告,不包括简讯、报道、讨论综述、会议报告、书评、补白、札记、随笔等。
第十二条 优秀学术论文奖励范围包括:
1、在权威期刊(含视同权威期刊)上发表的专业学术类论文;
2、在一类核心期刊(含视同一类核心期刊)上发表的专业学术类论文。
第十三条 特种权威期刊发表的论文,每篇在发表当年一次性给予100000元奖励;一类权威期刊发表的论文,每篇在发表当年一次性给予12000元奖励;二类权威期刊发表的论文,每篇在发表当年一次性给予10000元奖励;三类权威期刊发表的论文,每篇在发表当年一次性给予8000元奖励;一类核心期刊发表的论文,每篇当年一次性给予2000元奖励。
第十四条 合作完成的优秀学术论文,作者均为中心研究人员,两人合作完成,按0.65:0.35比例奖励,三人完成的,按0.55:0.25:0.2比例奖励,其余作者不奖励。合作完成的论文第一作者非我中心人员,第二作者为我中心人员,符合获奖条件的,按该论文获奖金额的10%奖励第二作者,其余作者不奖励。
第十五条 在港、澳、台地区专业期刊上发表的优秀学术论文及在国外出版的学术专著,其学术水平及所发期刊的等级,由学院学术委员会或科研处组织的专家认定。
第十六条 同一内容的论文只能就高奖励一次。
第六章 高等级科研成果配套奖励
第十七条 高等级科研成果配套奖奖励对象是获国家级和省部级科研成果奖的成果。
国家级奖指以中央(国务院)名义颁发的国家科学技术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发明奖;省部级奖指以中央(国务院)各部门和以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名义颁发的科学技术奖、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陕西省教育厅设立的高校科学技术奖、高校人文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以及西安市政府设立的科学技术奖。
第十八条 高等级科研成果奖满足下列条件之一,学院给予配套奖励:
1、获奖成果的第一完成单位是西安财经学院,第一负责人或独立完成人是我中心研究人员。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一等奖每项奖励200000元,二等奖奖励150000元,三等奖奖励100000元;获得省部级科学技术奖:一等奖每项奖励60000元,二等奖奖励40000元,三等奖奖励20000元;其它省部级的获奖成果,一等奖每项奖励10000元,二等奖奖励8000元,三等奖奖励5000元;获得省教育厅奖和西安市政府奖的成果,一等奖奖励4000元,二等奖奖励2000元,三等奖奖励1000元。获得学院优秀科技成果奖的成果,特等奖奖励2000元,一等奖奖励1000元,二等奖奖励500元。
2、获奖成果的第一完成单位是外单位,我院为主要参与单位,在项目立项文件、合同书、任务书中填有“西安财经学院”,我中心科研人员为主要完成人(第二、三人),并且在获奖证书上有本人姓名,获奖级别是国家级的成果,一等奖每项奖励20000元,二等奖奖励15000元,三等奖奖励10000元;获奖级别是省部级的成果,一等奖每项奖励2000元,二等奖奖励1000元,三等奖奖励500元;获省教育厅奖和西安市政府奖的成果,一等奖奖励800元,二等奖奖励600元,三等奖奖励300元。
第七章 年度科研工作成绩突出部门的奖励
第十九条 为鼓励各教学部门和研究单位积极组织开展科研活动,加强团结协作,多出优秀成果,特对年度科研成果量化排名处于全院前3名的单位奖励科研活动费。该奖主要用于支持各教学和研究单位开展学术活动,组织重要科研项目前期论证,培养科研人才,推广科研成果等。
第二十条 年度部门科研成果量化排名办法为:根据我院《科研成果量化计算办法》,将二级院和其它有关部门本年度完成的各类科研工作及成果量化分的总和除以该部门在岗高级职称人员总数;专职研究机构的量化总值要乘以1/3的系数。
第二十一条 对年度科研工作成绩突出部门的奖励,由科研处根据具体情况提出奖励标准,报院学术委员会审批后落实。
第八章 年度科研业绩突出个人奖励的条件与标准
第二十二条 学院每年度分三档设立6个科研业绩突出个人奖励名额,第一档1人,第二档2人,第三档3人,奖励标准分别为10000元、6000元和4000元。
第二十三条 科研业绩突出个人奖获得者按当年科研业绩量化考核从高分到低分排序依次自然产生,但当年至少主持一项省部级以上科研课题,或在权威期刊上公开发表1篇论文,或在一类核心期刊上公开发表2篇(含2篇)以上论文。以科研为主的教师的科研业绩量化分乘以1/3系数,公共基础课(外语、数学、体育)教师的科研业绩量化分乘以3/2系数,双肩挑人员的科研业绩量化分乘以相应系数后,再进行排序。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享受此项奖励:
1、有重大教学、科研事故;
2、受到行政记过以上处分;
3、受到刑事责任处罚。
第九章 科研成果奖励管理
第二十五条 科研成果奖励工作由院科研处负责具体实施,每年5月底前完成上年度科研成果奖励工作。具体程序是:按年度由个人和部门在规定时间向科研处提交科研成果统计及量化结果,在全院内公示征求异议,对经公示没有异议,或有异议但已在规定时间内核实调整的奖励方案,提交院学术委员会和院长办公会讨论审定后予以实施。
第二十六条 单位或个人对科研成果奖励审核工作有异议,应当在奖励成果公示之日起7天内向科研处提交书面说明。必要时由科研处组织专家审核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二十七条 科研成果奖励经费的管理按学院有关规定执行。个人奖励涉及税收问题按国家相关法规处理。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科研处。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原《西安财经学院科研工作奖励暂行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