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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财经学院科研工作管理暂行条例
发布时间:2011.07.02  浏览次数: 次  来源:陕西省统一战线理论与实践研究中心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高等教育改革对科研工作的要求,加强和完善我院科研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管理,进一步调动广大教师和科研人员的积极性,促进我院科研水平的不断提高,针对我院科研工作及管理现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学院整体发展规划,特制定本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科研工作及其管理的指导思想是: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和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为政府决策服务,为高等教育的改革和发展服务,为地方经济建设服务。
第二条 科研工作是高等学校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综合反映学院教学、科研、管理等方面的整体水平。科研工作担负着提高学院教育教学质量,促进学科建设与师资队伍建设,提供优秀科研成果为现代化建设服务的重要任务。
第三条 教师和研究人员是学院办学的主体力量,肩负着教学和科研双重任务。学院鼓励他们积极从事科学研究活动并为其开展科研工作创造必要条件。
第四条 学院尊重教师和研究人员从事科研活动取得的工作业绩和研究成果,院内实行科研工作量制度,对教师和研究人员承担的科研工作进行量化考核,并对优秀科研成果和科研业绩突出的部门及个人进行奖励。
第五条 全院各教学、科研单位要结合实际,积极组织安排本单位的科研工作,要有年度计划和中、长期发展规划,做到规划、队伍、经费、时间四落实。
第二章 科研组织管理

第六条 全院科研工作在院长的领导下,由分管副院长主管,重大科研决策提交院党委会或院长办公会讨论决定。
第七条 学院科研工作实行两级管理。学院科研处是全院科研工作的管理职能部门,负责全院科研工作的日常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1
、根据国家经济社会发展长期规划和科研工作方针政策,结合学院发展实际需要,编制全院科学研究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2
、组织实施各项科研计划,督促检查计划执行;
3
、制定、执行有关科研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
4
、组织全院教学科研人员申报各级各类科研项目;开展课题全过程跟综管理,负责检查、督促各类科研项目的研究进度及完成情况;组织、主持学院立项及相关部门委托的科研项目鉴定、评审、结题;做好科研成果的鉴定、评审、推广工作;
5
、负责各项横向课题的归口管理;
6
、负责科研经费的预算、分配和管理,监督检查经费使用情况;
7
、负责各级科研成果奖申报推荐,组织院内优秀科研成果奖评选;
8
、负责组织全院学术活动,协调院内外学术交流;
9
、负责全院在职人员科研工作量考核;
10
、协调院内科研机构的科研工作,组织全院科研工作经验总结和交流;
11
、配合相关部门和专业委员会,开展重点学科建设、专业技术职称评定等相关工作;
12
、负责全院科研情报、文献资料、科研成果等的统计、汇编、交流,做好科研文献的收集、保管、立卷和归档工作。
13
、负责学院知识产权的管理等。
第八条 二级学院、部、所(中心)是组织实施科研工作的基层单位,要指定一名负责人主管科研工作,并确定一名专职或兼职科研秘书专门从事科研管理工作。
1
、二级学院、部、所(中心)科研负责人主要职责:
传达、贯彻科技工作方针和政策,了解掌握本单位科研情况,全面负责本单位的科研工作。
制定和组织落实本单位的科研规划和年度计划,确定本单位的重点科研课题,组织研究力量申报上级及其它有关部门的相关科研项目,积极拓展对外合作、协作关系,争取并承担横向研究课题。
组织落实上级部门下达给本单位的科研任务,定期检查本单位科研人员执行各级各类科研项目计划的情况,督促并协助科研人员完成任务,在本单位的职权范围内,解决科研人员开展科研活动的有关问题。
组织实施本单位的学术交流、成果评审(鉴定)、评奖、报奖等科研活动。
定期总结科研工作,向上级主管部门和本单位报告科研工作情况。
2
、科研秘书主要职责:
协助主管科研领导做好本单位的科研管理工作,全面了解掌握本单位科研工作情况,作好本部门科研方面的联络和对外宣传工作。
接受院科研处和本单位领导布置的科研工作,掌握科研项目的进展情况,协助领导做好项目的申报、成果的评审评奖、学术活动的组织等具体工作。
做好本单位科研成果的登记、上报、科技统计和科技档案的管理等工作。
第九条 院学术委员会是学院的学术权威机构,应对学院科研工作发展规划进行审议;对需要学院主持鉴定或评审的科研成果进行鉴定、评审;对科研处和其它相关部门提请的重大学科建设、科研计划方案和学术事项进行审议、鉴定;对专业技术人员学术水平进行评价和鉴定等。
第十条 院学术委员会办事机构设在科研处,负责处理日常事务。二级学院、部、所(中心)应建立、健全相应的学术分委员会,负责审定本单位范围内的有关学科建设、科研、学术等事项。
第十一条 院内各级研究机构由科研处归口管理。
第三章 科研项目管理
第十二条 科研处负责组织各类计划项目的申报,审查申报项目内容及申报条件,统一组织报院学术委员会或主管部门审批立项。
第十三条 科研处按各级各类项目的管理要求,检查、督促、管理科研项目的进度和质量,对不合格项目有权终止、撤消、更改和处罚。
第十四条 科研处按各级各类项目的管理要求,组织项目的鉴定、评审以及成果登记和报奖工作。
第十五条 科研处是全院科技合同归口管理部门,统一审核横向技术开发、转让以及研究项目承揽合同或协议,监督检查合同、协议的执行情况,协调合作各方的关系,并根据具体要求组织、配合验收和进行成果登记等工作。
第十六条 学院对高水平、具有代表性的研究项目,从科研管理及经费上给予倾斜政策。
第十七条 项目管理具体办法详见《西安财经学院科研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四章 科研成果管理
第十八条 科研成果是指我院教师和研究人员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所取得的各类成果,包括基础理论研究类成果,应用科学技术成果与科技推广类成果,软科学研究类成果等。
第十九条 科研成果必须具有科学价值和意义。学术理论及软科学研究成果在观点、方法和理论上应具有创新性,能产生积极的社会效益,对决策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具有明显影响和推动作用;应用技术、科技推广类成果应有创造性和应用性,技术成熟,能产生一定的经济效益。
第二十条 科研成果的评审与鉴定。凡列入国家和国务院各部委以及省(区)、市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计划内的基础理论研究成果、应用研究理论成果、软科学研究成果,应根据任务来源单位的具体要求进行评审或验收;列入国家和国务院各部委以及省(区)、市科技计划内的应用技术成果应由计划下达部门的科技成果管理机构主持或委托有关单位主持予以鉴定。成果评审、鉴定的具体办法见《西安财经学院科研成果管理暂行规定》。
第二十一条 科研成果的奖励。学院实行科研工作量制度和奖励政策。对教师和研究人员依照不同岗位、职称等,按年度确定不同数量科研工作量定额。学院对科研工作成绩突出的部门和个人进行奖励,并设立学术著作奖、优秀学术论文奖、高等级科研成果配套奖等奖项,以鼓励教师和研究人员积极开展科研活动,促进优秀科技人才的成长和高层次科研成果的产生,进而提高学院整体科研水平和教育、教学质量。科研成果奖励按照《西安财经学院科研工作奖励暂行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为了落实科研工作量管理制度,保证科研工作量的考核、科研工作的奖励以及专业技术职称评审能够依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必须准确、客观地评估教师和研究人员的科研工作业绩,实行科研成果量化管理。具体办法见《西安财经学院科研成果量化考核暂行办法》。
第二十三条 科研工作量制度和科研成果量化考核工作由院科研处负责实施。当年申报晋升职称的教学、科研人员,在申报评审时由科研处进行科研成果量化考核。
第二十四条 科研成果的登记。本院教师、研究人员及其他从事科研活动的人员所取得的各种科研成果,必须经过成果登记后方可作为职务科研成果,具有计算个人科研工作量和在评定专业技术职务时衡量任职资格条件的意义,未经成果登记的,学院一律不予承认。成果登记的范围、程序参照《西安财经学院科研成果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科研经费管理
第二十五条 科研处统一管理各种渠道来源的科研经费,由财务处核算并监督使用,实行专款专用。
第二十六条 科研处统一建立科研经费控制本,项目经费使用由科研处审核后,项目负责人根据进度进行开支,项目完成后统一结算。科研处定期审计项目经费使用情况。
第二十七条 科研经费具体管理办法见《西安财经学院科研项目(课题)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六章 科研机构管理
第二十八条 为长期稳定地在一些领域开展卓有成效的科研工作,培育中高级科研人才,我院在院内有重点地设立与发展、并在院外有目的地共建、联办或协办一批科研机构。
第二十九条 我院科研机构分为常设科研机构和非常设科研机构;院级科研机构和二级学院科研机构。所有科研机构均为无行政级别单位。
第三十条 科研机构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
、有明确、稳定的研究方向和研究任务;
2
、有学术造诣较深的学术带头人和结构合理的学术梯队;
3
、能够承担国家与地方的重大科研任务;
4
、能通过多种渠道获得一定数量的科研项目(课题)和经费;
5
、研究的学科领域一般应具有硕士研究生培养资格或学位的授予权,在国内有一定的影响,具有自身的科研优势、学科特色和较强的生命力;
6
、拥有独立的办公、实验、资料用房和仪器、设备等基础设施以及对外工作联系渠道;
7
、能够自主地安排科研工作,聘任专兼职人员(包括行政与学术管理人员),制定内部分配政策。
第三十一条 建立科研机构(包括跨院系、跨学科的研究机构),必须向科研处提交申请书和可行性报告。合办科研机构,必须提供经公证的合办协议或合同,详尽说明合办机构的目的,近期任务和中长期目标、条件保障、领导方式、合办期限等内容。
第三十二条 科研处在接到申请书和可行性报告后,由学院学术委员会对其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论证,并报院长办公会审批成立。
第三十三条 科研机构实行分级、分类、分工管理。由批准部门负责总体规划、检查、评估等宏观管理,经常性管理工作由科研机构自行负责,科研处可对其进行工作指导与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 科研机构实行院、所长(主任)负责制,其主要职责是:
1
、全面负责科研机构发展规划与目标的制定;
2
、负责组织各项科研任务的申请、实施、检查;
3
、负责科技开发、科技服务与学术交流等科技活动的组织与开展;
4
、负责制定内部的管理规章制度;
5
、负责聘任副主任(副所长)以下专兼职研究人员及科辅人员;
6
、负责日常业务管理与对外联系;
7
、筹集和批准经费使用;
8
、有资格招收研究生的单位,还应负责制订教学计划,招收和培养研究生;
9
、负责学术梯队的形成与建设。
第三十五条 学院重点科研机构的院、所长(主任)一般由院长聘任,并签订任期三年的聘任合同,明确目标责任、管理权限等。受聘者原则上需有高级职称或具有博士学位。非学院审批的重点研究机构需要变更负责人须通过学院与审批部门协商。
第三十六条 隶属二级学院领导的科研机构,其负责人由二级学院院长聘任,其职责参考本条例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七条 科研机构的专、兼职人员须打破终身制,由所长按带课题和经费进机构,完成课题后出机构的要求聘任。
第三十八条 加强对专职科研人员的管理。专职科研人员每年应完成学院规定的与其职称相应的科研工作量。
第三十九条 加强对科研机构的检查与评估;一年检查一次,三年评估一次。评估分为ABCD四个等级,评估为D者,撤销机构。
第七章 专利管理
第四十条 我院教职工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学院,批准后专利权归学院持有(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非职务发明申请专利的权力属于发明人或设计者,批准后的专利权归其个人所有。
第四十一条 本院教职工完成的发明创造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为职务发明创造:
1
、在本职工作的业务范围内完成的发明创造;
2
、履行本单位交付的其他工作任务所做出的发明创造;
3
、利用学院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向外公开的技术资料所做出的有关发明创造;
4
、退职、退休或调动工作后的一年内做出与其在本院承担的本职工作有关的发明创造。
第四十二条 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应按规定办理手续。
1
、进行文献检索,就其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做出判断,并对市场需求和经济效益作预测分析;
2
、按规定填写专利申请项目表,由所在院(部、所)负责人签署意见,加盖公章报科研处;
3
、经科研处审查后,报学院分管领导批准,按规定办理专利申请事务;
4
、办理专利申请事务过程中,发明人应根据需要提供有关的材料或作必要的配合。
第四十三条 申请专利需按规定缴纳费用。职务发明创造,发明人申请专利所缴纳各项费用可在研究项目经费中支付。对于没有研究经费而确有较大经济效益的项目,可向科研处申请借贷,经学院分管领导批准,在学院科研经费中支付,专利实施后,首先在收取的转让费中作为成本扣除归还。
第四十四条 学院教职工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专利权人及所在单位有实施专利技术的义务,应积极联系用户,落实实施单位。
第四十五条 职务发明在专利实施后取得的经济效益,按科技服务收费办法管理和分配。
第四十六条 专利许可实施、开发以及学院无形资产转让等均由科研处统一归口管理。
第八章 学术交流管理
第四十七条 科研处应努力促进院内外学术交流,提高我院学术水平,活跃学术气氛,使学术交流制度化。
第四十八条 每年根据各二级学院、所、部的学术交流计划,按照学院发展需求制定学期及学年的学术交流计划。
第四十九条 负责组织高层次学术会议、学术报告、学术讲座和其它形式学术活动。
第五十条 负责审批各二级学院、部、所的学术交流活动申请,登记学术交流活动反馈信息,审核学术交流活动经费使用情况。
第五十一条 学术交流具体管理办法见《西安财经学院学术交流管理暂行办法》。
第九章 科研行为规范管理
第五十二条 为引导全院师生建立良好的科学研究道德规范,保护知识产权和科研成果,必须加强科研行为规范管理。
第五十三条 我院教师和科研人员应坚决杜绝以下有损于科研道德规范的行为:
1
、不得以任何形式剽窃、抄袭他人成果。
2
、不得伪造、拼凑、篡改科学研究实验数据和文献资料。
3
、不得在公开刊物上一稿多投,或简单重复发表自己的科研成果。
4
、不得虚报科研成果,或重复申报同级同类奖项,或随意提高自己成果的学术档次(出版及登记成果时如实注明著、编著、译著、编译等)。
5
、不得在未作贡献的科研成果中署名,或使科研成果的署名位次高于自己的实际贡献。
6
、不得违反学术论著引文标准。
第五十四条 科研处负责受理对院内各类违反科研行为规范现象的举报。经查实,给予相应的处理。
第十章
第五十五条 本条例实施后,凡是与本条例规定有冲突的,以本条例规定为准。
第五十六条 本条例的解释权归科研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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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二条 为引导全院师生建立良好的科学研究道德规范,保护知识产权和科研成果,必须加强科研行为规范管理。
第五十三条 我院教师和科研人员应坚决杜绝以下有损于科研道德规范的行为:
1
、不得以任何形式剽窃、抄袭他人成果。
2
、不得伪造、拼凑、篡改科学研究实验数据和文献资料。
3
、不得在公开刊物上一稿多投,或简单重复发表自己的科研成果。
4
、不得虚报科研成果,或重复申报同级同类奖项,或随意提高自己成果的学术档次(出版及登记成果时如实注明著、编著、译著、编译等)。
5
、不得在未作贡献的科研成果中署名,或使科研成果的署名位次高于自己的实际贡献。
6
、不得违反学术论著引文标准。
第五十四条 科研处负责受理对院内各类违反科研行为规范现象的举报。经查实,给予相应的处理。
第十章
第五十五条 本条例实施后,凡是与本条例规定有冲突的,以本条例规定为准。
第五十六条 本条例的解释权归科研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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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二条 为引导全院师生建立良好的科学研究道德规范,保护知识产权和科研成果,必须加强科研行为规范管理。
第五十三条 我院教师和科研人员应坚决杜绝以下有损于科研道德规范的行为:
1
、不得以任何形式剽窃、抄袭他人成果。
2
、不得伪造、拼凑、篡改科学研究实验数据和文献资料。
3
、不得在公开刊物上一稿多投,或简单重复发表自己的科研成果。
4
、不得虚报科研成果,或重复申报同级同类奖项,或随意提高自己成果的学术档次(出版及登记成果时如实注明著、编著、译著、编译等)。
5
、不得在未作贡献的科研成果中署名,或使科研成果的署名位次高于自己的实际贡献。
6
、不得违反学术论著引文标准。
第五十四条 科研处负责受理对院内各类违反科研行为规范现象的举报。经查实,给予相应的处理。
第十章
第五十五条 本条例实施后,凡是与本条例规定有冲突的,以本条例规定为准。
第五十六条 本条例的解释权归科研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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