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提高我中心学术水平,活跃学术气氛,促进对外学术交流,不断提高中心的整体研究水平和知名度,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学术交流活动计划
1、学术交流活动是各二级学院、直属教学部和研究院(所)科研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应纳入各单位科研工作的总体计划。
2、学术交流活动计划每半年制定一次,各单位应于每学期初将学术活动计划报科研处,经科研处汇总认定后作为院计划下达,由科研处督促执行。
3、学术交流活动的范围包括学术会议、学术报告、学术讲座、学术讨论、学术沙龙等,具体形式有:
⑴学院组织和中心承办、协办的国际性、全国性学术会议、地区性学术会议和协办的学术会议。
⑵学院组织的名家讲座、学术报告和各单位主办的各类学术报告和学术讲座。
⑶我中心参加的各类学术会议和其他形式的学术交流。
二、我中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在二级学院、直属教学部、有关院(所)或全院范围内作学术报告的义务
1、主持人或主要参与者在承担的国家级、省部级各类科研计划项目完成后;
2、主持人或主要参与者承担的重大横向项目完成验收后;
3、参加国内外各类学术性会议返校后;
4、在职教师读博士、硕士取得学位后;
5、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者;
6、其他应作学术报告者。
三、学术交流活动的组织和管理
1、各类学术交流活动应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为指导,贯彻“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本着实事求是、理论联系实际的精神,研究和探索教学和科研的前沿问题,积极推进学术创新和科技进步。
2、学术交流活动是科学研究的重要环节。学术交流要贯彻“百家争鸣、百花齐放”的方针,鼓励和支持科研人员解放思想、坚持真理、勇攀科学高峰。
3、开展的各种学术交流活动凡由发起单位自办为主的,科研处负责协调,并给予适当资助。
4、重要的学术会议、学术报告、名家讲座在举办前两周内应填写《学术会议申请表》、《学术报告申请表》、《名家讲座申请表》。
5、各类学术活动在结束后7天内填写《学术活动信息反馈表》,其中学术会议应提交会议纪要或综述。
6、该中心为支持各单位开展学术交流活动,按年度拨专款作为学术交流经费。经费由科研处统一掌握使用,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其使用范围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⑴大型学术活动的筹办费、宣传费、劳务费等;
⑵经科研处批准参加的学术交流活动所用的差旅费、会务费、学术论文的出版费等;
⑶经科研处批准邀请院外专家来我院进行学术交流的差旅费及报酬等;
⑷其它有关学术交流活动的支出。
7、中心支持各种专业学会开展学术交流活动。
凡经批准挂靠在我中心的专业学会,其学术交流计划应报科研处备案,其活动经费学院酌情予以补贴;
我中心科研人员参加专业学会均应经所在单位负责人签字同意,到科研处登记备案,但会费自理。
8、参加各种学术交流的论文印刷费、版面费、会务费、差旅费等,如果未能从本单位报销,可从作者本人的科研项目费中支付。
9、参加国内外学术交流的论文和资料不准涉及国家机密,否则其后果由参加者自负。
10、举办大型国际会议,需提前一年报科研处;组织国际性学术交流活动或邀请国外专家、学者来我院进行学术交流,必须提前半年将有关事项报科研处,并由科研处报主管院长或有关部门批准。
本办法的解释权归科研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