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和胡锦涛总书记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社会管理及其创新专题研讨班开班式上的讲话,都提出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管理体系的任务要求。宗教事务是我国社会公共事务的一个重要而又特殊的组成部分,也应努力创新管理,构建和谐宗教,为实现“十二五”规划目标作出积极贡献。
近年来,宗教事务在依法管理、制度化和规范化管理上都取得了很大进展,但仍存在不少问题。部分基层宗教工作者对宗教工作的长期性、复杂性和重要性缺乏足够的认识,对宗教事务“不想管”、“不敢管”、“不会管”。他们认为,既然宗教信仰自由,就没有必要对其进行管理,于是听之任之,结果使一些正常的宗教活动得不到有效保护,非法宗教活动却很猖獗。也有的宗教工作者片面强调宗教工作的特殊性,在宗教事务管理中畏首畏尾,甚至对非法宗教活动和宗教极端主义的破坏活动畏惧胆怯。还有的宗教工作者不会管,他们对党的宗教政策缺乏深入的了解和研究,在管理中出现简单粗暴的情况,伤害宗教人士、信教群众的感情。
在当前社会发生深刻变革、宗教出现诸多变化的情况下,提高宗教事务管理水平必须统一思想、更新观念。一是强化以人为本的观念。科学发展观的核心是“以人为本”,在宗教工作中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就是强化服务意识,寓管理于服务之中,维护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的合法利益。二是强化依法管理的观念。作为社会管理的一个重要方面,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已经成为现代社会处理宗教问题的主要方式,也是提高宗教工作科学化水平的重要途径。三是强化构建和谐宗教的观念。把实现和谐作为宗教工作的出发点,正确认识和处理宗教问题,引导宗教适应社会主义社会,以发挥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
十六届四中全会第一次提出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格局”。按照这一部署,宗教事务是在党委领导下,以政府为主导的,涉及到宗教团体和信教群众的社会事务管理。其中既包括政府向宗教界提供公共服务,并依法对有关宗教事务进行管理,又包括宗教界依据法律进行自我规范和调节。因此,创新宗教事务管理,一方面要不断提高政府管理的能力和成效,另一方面要培育和加强宗教团体的自我管理能力。
第一,加强党委领导。一是党委要高度重视宗教工作,从制度上把宗教工作列入党委工作范围,切实将这项工作列入议事日程,专题研究部署,分析判断本地区宗教工作形势,努力解决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二是建立领导机构,指导贯彻党的宗教工作方针政策,统筹协调。
第二,完善政府管理。一是加强行政执法主体建设,强化市、区、县宗教管理职能部门力量。二是加强基层管理,健全基层管理机构。三是建立部门联合协作机制和宗教工作联席会议制度,齐抓共管、密切配合,形成强大的工作合力。
第三,强化宗教团体自我管理。提高宗教团体的自我管理能力,就要注重宗教团体的思想、组织和制度建设,加强对教职人员和信教群众的爱国主义、社会主义和政策、法律法规的教育。拓展人才培养途径,提高宗教界人士综合素质,确保宗教的健康发展。同时,引导宗教团体制定严格的规章制度,用制度规范宗教团体的自我管理和发展。
第四,实现社区、村居自治组织管理。随着我国经济体制的深刻变革,社会组织方式也发生了变化,传统管理体制下的“单位”解决基层社会问题的能力弱化。提高宗教事务管理的效率,就要将管理职能落实到基层,形成以区县为主体,以社区、村居为依托的管理机制,使基层的宗教政策有人宣传,宗教矛盾有人调处,信息反馈及时畅通,将宗教问题和矛盾及时解决在基层、化解在初级阶段。
随着国际形势持续发生的深刻变化和我国进入改革发展的关键时期,宗教领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如宗教发展过快、信徒趋于年轻化和知识化、宗教突发事件和非法宗教活动增多、境外敌对势力渗透日趋加剧等。这对宗教工作提出了新的挑战。要做好新形势下的宗教工作、创新宗教事务管理,宗教工作者的管理能力和素质的提高成为了关键。
第一,提高做群众工作的能力。宗教工作面对的是一个特殊的群体,更需要宗教工作者做好深入群众、组织群众、服务群众、沟通群众的工作。团结信教群众,在尊重他们的信仰、安排好他们的宗教生活的同时,帮助他们解决生产、生活中的实际困难。在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中开展爱国主义教育、法制教育和民族团结教育,引导广大信教群众自觉维护社会稳定。
第二,提高依法管理的能力。宗教工作者要提高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依法管理宗教事务,抓住关键环节,切实将宗教活动纳入法律法规和政策范围之内,促进宗教活动规范化、秩序化。
第三,提高处理复杂问题的能力。近年来,宗教突发事件、群体性事件有所增多。面对这些事件,宗教工作者要依法处理,合理引导,切忌简单粗暴,伤害信教群众的宗教感情,激化事态;充分发挥宗教界人士的特殊影响力,做好引导信教群众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