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想政治理论教学科研部2013-2015聘期绩效工资
为了充分调动教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全面完成我部教学、科研任务,按照《西安财经学院2013-2015聘期岗位绩效工资实施方案》(西财党发[2013]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部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通过人事分配制度改革,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与学校人事分配制度综合改革相配套的绩效工资分配制度,充分调动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激励教职工多创业绩、多出成果、多做贡献,推动学校教育事业的改革与发展,不断提高学校的办学水平和办学实力。
1.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效率与公平并重的原则。将绩效工资与岗位职责、工作任务、业绩贡献紧密联系;坚持向教学科研一线倾斜,适当拉开分配差距,同时兼顾其他教职工的利益,充分发挥分配的激励功能。
2.强化岗位,淡化身份,突出重点的原则。坚持按需设岗,以岗定酬,逐步完善岗位设置管理与聘用制度,向优秀拔尖人才、学科(学术)带头人、教学和管理骨干倾斜,实行一流人才、一流业绩、一流报酬。
3.明确导向,注重绩效的原则。坚持按岗位职责和聘期目标任务对教职工进行考核,以工作实绩为依据确定教职工绩效工资收入。
4.考核办法实行年度目标考核与聘期目标考核相结合,一年一小核三年一大核。
5.严格贯彻和执行学校关于聘期绩效工资分配及管理的有关精神,把《西安财经学院2013-2015聘期绩效工资实施办法》落实到实处。
6.我部绩效工资实施细则,在本院教职工中广泛征求意见后,经本部大会审议通过,报学校审核后实施。
绩效工资由基础津贴和业绩津贴两部分组成。其中,基础津贴和业绩津贴各占50%。
基础津贴是指绩效工资中按照教职工岗位性质、职责、层次以及聘期基本教学和科研工作量定额确定发放标准的绩效工资部分。
业绩津贴是指教职工在履行所聘岗位的岗位职责以及完成基本教学和科研工作量定额后,按照实际业绩和贡献发放的绩效工资部分。
根据《西安财经学院2013-2015聘期岗位绩效工资实施方案》(西财党发[2013]7号)文件要求,实行年度考核和聘期岗位目标任务考核相结合的考核制度,年度绩效工资发放以年度考核结果为依据;聘期绩效工资发放按照聘期目标责任书核定工作任务的完成程度和教师岗位职责履行情况进行。
我部按照学校发展目标要求及我部聘期目标责任书核定的工作任务和教师岗位职责要求,根据我部各级岗位聘期目标、任务,制定我部教师岗位年教学、科研工作定额。教师岗位年度绩效考核严格按照年教学、科研工作定额标准进行。
聘期内,教师岗位按照“年教学、科研工作量定额”每年考核一次,依据年度考核结果发放年度绩效工资。
1.基础津贴根据教师岗位基本教学、科研工作量定额及其他三个方面考核结果发放。基本教学、科研及其他在基础津贴分配中分别占70%、20%、10%。
教师完成年教学工作量定额中基本课时、年科研工作量定额量化分,无教学事故,按规定参加本部政治理论学习、教学法研究及其他公益活动,每年按10个月逐月全额发放。在年度考核后,按考核结果核算。
学校安排在国内进修访学、脱产攻读博士学位(脱产期为一年)的人员,基本津贴全额发放。教师岗位受聘人员进修学习和休产假期间所完成的教学科研工作量按照业绩津贴发放办法执行。
2.业绩津贴根据年业绩教学、科研工作量定额,按年核算发放;聘期届满时,统一按照岗位聘期目标任务核算发放。
教学、科研在业绩津贴分配中分别占:50%∶50%。
其中教学业绩津贴实行按教学工作量分段计酬的办法,在年教学工作量定额以内的,教学业绩津贴按标准发放。
科研业绩津贴实行按科研成果单元任务与计分相结合的形式量化考核,按岗位等级确定的岗位聘期目标任务考核。科研成果计分标准依据为《西安财经学院科研成果量化计算办法》和《西安财经学院教师教学工作业绩量化计算办法》。
3.没有满足教授4-2岗位选聘条件,但满足思政部增设的教授4-2岗位选聘条件,其绩效工资中基础津贴标准部分下降5%,业绩津贴标准不变。
教师完成年教学工作量定额(基本定额课时+业绩定额课时)规定课时后为超课时。对超额完成年教学工作量定额的,超过部分将按所聘岗位职级的超课时费标准发放。教授每课时60元;副教授每课时55元;讲师每课时50元;助教每课时45元。超课时费在年度考核后,按考核结果核发。
聘期届满时,对聘期目标责任书核定的工作任务和教师岗位职责履行情况,统一按照岗位聘期目标任务核算进行聘期考核,发放绩效工资和奖励。
对未完成聘期目标任务的,按照完成年基本教学、科研工作量定额的相应比例进行折扣。对聘期目标任务超额部分的奖励,本部依据完成学校下达的目标任务的实际情况另行确定奖励办法,报经学校岗位聘用领导小组审定后执行。
(二)党政管理及其他岗位系列人员岗位绩效考核与绩效工资发放
党政管理及其他岗位系列人员,履行基本岗位职责,完成基本工作任务,核发基础津贴,每年按10个月逐月发放,年度考核后核算。业绩津贴按月标准70%核发,在年度考核后,按考核结果核算。
(三)经学校批准承担教学工作的党政管理人员,参加教师岗位聘用且绩效工资标准高于所聘党政管理岗位的,教学科研岗位考核合格以上,执行教学科研岗位的绩效工资标准,高出所聘党政管理岗位绩效工资的部分由所聘教学单位核发。
(四)年度考核基本合格者,按所聘岗位减发年基础津贴的20%,不合格者,扣发下年度基础津贴。
(一)受到学校党纪、政纪处分和通报批评的人员,按照《西安财经学院处级领导班子和处、科级干部岗位责任追究处理办法》和《西安财经学院教职工奖惩条例》处理。
(二)教师及实验技术人员出现重大教学事故的,按照《西安财经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办法》处理。
(三)一年内旷工连续3个工作日或累计5个工作日停发1个月绩效工资;连续5个工作日或累计10个工作日,停发3个月绩效工资;连续10个工作日或累计20个工作日,停发6个月绩效工资。旷工或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0个工作日或一年内累计超过20个工作日的,单位可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停发工资(含绩效工资);如未解除聘用合同,停发当年绩效工资。
(六)育龄妇女从休产假的下一个月停发基础津贴,产假期满从上岗工作的下个月起恢复发放基础津贴。
(七)对于擅自离岗人员,各二级单位必须及时报告学校。自报告的下月起,停发其基础津贴和业绩津贴;离岗一个月后,视为自动离职。各部门应严格管理、考核,及时考勤并按月汇总上报出勤情况。对于不能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的单位,根据情节轻重,扣发该单位行政一把手和考勤员10%年基础津贴。
(八)凡未聘人员(含因病长期休养人员,受学校委派为外单位工作的人员),不发放绩效工资(另有约定的除外)。
(九)岗位变动人员从变动的下一个月起按新聘岗位绩效工资标准执行。
本实施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实施。思政教学部岗位聘用工作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