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教委、教育厅、教育工会 陕教工[1997]03号文印发)
为了进一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心全意依靠教职工办学的指导思想,落实《工会法》、《教育法》、《教师法》赋予教职工参与学校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加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制度化、规范化建设,依据《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总结我省高校教代会工作的实践,制定教代会工作程序如下:
高校教代会每三至五年为一届,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每次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大会的选举和表决须有代表总数的半数以上同意方为有效。其工作程序是:
(1)在党委领导下,成立有党、政、工有关部门参加的筹备领导小组(筹委会)。党委负责同志任组长(主任),行政和工会负责同志任副组长(副主任)。根据工作需要设立秘书组、宣传组、会务组、代表资格审查组(换届时)等;
(2)制订选举办法,选举产生代表和组成代表团(组);
3.由大会主席团主持开好正式会议。大会主席团不实行常任制。
1.教代会代表依照本单位代表选举办法,以系、院、处或教研室、科室为单位,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代表实行常任制,可连选连任。
(1)代表条件(应包括建立劳动关系的所有在编、在职职工);
(3)选举的方法和具体要求(无特殊情况时必须直接选举产生)。
3.选出代表填写统一的登记表上报筹委会,进行资格审查。主要审查选举是否符合程序。如有不符合要求的情况。建议原选举单位按程序处理。
4.资格审查有效后,公布名单,以系、院、处为单位,组成代表组(团),选举产生正副组(团)长。
5.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由校工会提名,教代会筹备领导小组(筹委会)批准。其比例应掌握在代表总数的百分之十左右。
6.代表因工作调动,离退休等原因出现名额空缺时,原选举单位按规定的民主程序增补并报校工会,资格审查有效后,即为正式代表。
(1)选举单位根据群众和有关部门意见,向校工会提出撤免的书面建议;
(3)核实后,原选举单位召开会议,通过被撤免的代表参加并允许其申辩;
(4)原选举单位半数以上教职工同意,即可作出撤免决定,并报校工会备案。
1.校工会在广泛征求教代会代表和教职工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初步意见;
3.召开教代会代表组(团)长联席会,由党政负责同志就初定议题进行说明并听取意见和建议;
(2)教代会代表在广泛听取教职工意见的基础上,围绕学校教学、科研、管理、产业等方面的重要事项和教职工普遍关心的问题,在调查了解、分析研究后,填写提案表,做到内容具体,书写规范,一事一案。
(1)提案工作委员会(小组)收到代表提案后,应及时登记、分类;
(2)提案工作委员会对代表提案按照立案原则进行审查立案,立案原则是:
A.是否符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和学校实际情况;
(3)凡未立案的提案,应以建议或意见转有关部门处理,并答复提案人;
(4)重大提案提交联席会议讨论,确需教代会讨论、决定的问题列为大会议题。
(1)交办。提案工作委员会将立案情况向行政办公会报告,立案的提案送交校长;
A.经审查立案的提案,要确定承办单位,涉及两个以上单位要明确主办和协办单位。
B.校长召集承办单位负责人,落实提案办理工作;承办部门根据所提问题制订办理方案(定时间、定人、定任务),不能落实的要说明原因。不能如期办理的,要及时告知代表提案办理的进度情况。
(3)催办。校工会和提案工作委员会对提案和建议的办理要定期进行催办;
(4)审核。承办单位对提案答复处理后,应送主管领导审核签阅;
(5)答复。校工会和提案工作委员会除应及时向提案人反馈提案办理结果外,还应在下次教代会上向全体代表作提案工作报告。
五、教代会行使审议建议权、审议通过权、审议决定权和评议监督权的程序
1.行使审议建议权。审议建议的内容都是事关学校发展的重大问题,行使审议建议权的程序是:
(1)学校行政在起草工作报告和制订重大改革方案时,应事先向代表团(组)长联席会通报有关情况。工会要广泛征求教职工意见,收集有关信息,及时向校长反馈真实情况;
(2)工作报告和方案(草案)形成后,要在教代会预备会前十天发给教代会代表;
(3)学校行政应采纳教代会代表正确、合理的意见,并在预备会前发给代表,让代表有时间充分考虑修改意见,对报告和方案(草案)进行修改后,提交教代会正式会议审议;
(4)校长根据教代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对报告和方案(草案)作出决策;
2.行使审议通过权。审议通过的内容既与教学教育、教学管理、人事管理相联系,又涉及教职工的切身利益,具体操作可按以下程序进行:
(1)行政领导对提出的方案、办法和制度所遵循的原则、依据和条件向代表团(组)长联席会议通报说明;
(2)行政和工会在方案制定过程中应通过座谈会、调查研究等多种形式,广泛听取教职工意见,对方案进行科学论证、修改和完善,使其符合学校实际和教职工意愿;
(6)方案未获通过,应由校长与教代会就分岐意见共同协商决定,也可召开教代会代表团(组)长联席会议协商通过后,予以试行。学校根据试行情况进行修改,再召开教代会进行审议通过,正式颁布实施。
3. 行使审议决定权。审议决定的内容都是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教职工完全有能力按照有关政策、法规作出决定,其程序与行使审议通过权基本相同,职能部门应按教代会通过的决定贯彻实施。
(6)提出奖惩意见,经校党委签署意见后,报教育主管部门党组织。
对教职工反映强烈的热点问题,可以在教代会或代表团(组)长会议上,对有关行政工作进行质询、咨询或情况通报。
1.根据需要和可能结合学校实际,教代会可常设3-5个专门工作委员会;
2.各委员会一般以3-9人为宜,负责人一般可由工会部门负责人、具有专门知识的同志或工会常务委员担任。其人员产生可由教代会选举,也可由代表团(组)长联席会议协商产生,再提交教代会确认;
3.各专门工作委员会均有自己的工作职责,其工作向教代会负责,由工会协调。
七、教代会与工会会员代表大会(简称工代会)合并召开的有关问题
3.非工会会员的教代会代表,不参加工代会大会表决;
4.教代会和工代会议程可交叉进行,也可以分前后两段召开。工代会所遵循的是《中国工会章程》所规定的民主程序和任务;
5.校工会应向学校党委和上级工会组织提出召开工代会的请示报告,批准后,即可开展筹备工作。工代会的选举结果,应及时向上级工会组织报批。
1.教代会闭会期间,审议讨论属于教代会职权范围内的重要问题,由党、政、工负责人协商决定,可召开有教代会代表团(组)长,专门工作委员会(小组)负责人,校工会(常委)委员参加的联席会议。可邀请党政领导和与议题有关的行政业务部门负责人参加;
2.工会事先应将议题提前通知与会人员,各代表团(组)长要广泛征求教代会代表和教职工的意见;
3.会议讨论协商的结果,应形成会议纪要,发送有关部门执行和落实,传达到教代会代表;
4.讨论决定的事项,由工会负责人向下次教代会报告,予以确认。
1.二级教代会在党总支(分党委、支部)的领导下,党、政、工密切配合,由部门工会组织筹备,在院(系、部、处、所)的范围内,行使教代会建议、通过、决定、评议的职权。
2.由党、政、工确定会议形式,提出选举产生代表的办法,教职工人数较少的二级单位可以召开教职工大会,同教代会职权相同。
3.由院(系、所)党、政、工结合工作实际,在广泛听取本单位教职工意见的基础上,协商确定会议议题。
4.部门工会应就会议的组织形式、日程安排、中心议题等事项,向学校工会书面报告。
5.宣传动员教职工围绕中心议题提出提案、意见和建议。
6.大会前应就领导小组(或主席团)成员、代表产生的原则、会议筹备的有关事项向全体代表说明,征得同意后,即进行正式大会议程。
学校工会是教代会的工作机构,负责教代会闭会期间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制订召开教代会的方案,会同党、政提出教代会议题、议程的建议,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教代会的筹备工作和组织工作;负责大会期间的会务工作;
2.组织教职工选举教代会代表;征集和整理大会提案;
3.向教职工进行民主管理的宣传教育,培训教代会代表;
4.组织协调专门工作委员会(小组)进行调研,检查大会决议和提案的落实情况,教育动员教职工贯彻落实教代会决议;
5.主持召开代表团(组)长联席会,协商处理临时需要解决的问题;
6.听取和处理代表和教职工的意见、建议和受理他们的申诉,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7.指导院、系、部门工会,组织开好二级教代会(教职工大会);
8.总结交流民主管理工作经验,探索研究民主管理工作的新途径,推动学校的民主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