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财经学院教学奖励办法
(2010年1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我校教师和教学管理人员工作的积极性,促进学校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学及教学管理改革与创新,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管理水平,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教学奖励的范围:教学研究论文、著作、教材、教学成果奖、教学“质量工程”项目、指导学生竞赛、教学竞赛。
第三条 各类教学奖励完成人应是我校在职教职工。
第四条 各类教学奖励以教务处登记备案为准,在依据本办法申报之前,需按下列要求提交证明材料,未办理手续的不予奖励。
1.教学研究论文、著作、教材的奖励,应提交封面、封底、目录、证书的原件和复印件。
2.教学成果奖的奖励,应提交上级部门颁发的正式奖励文件和奖励证书复印件。
3.指导学生竞赛、教学竞赛、教师音体美竞赛的奖励,应提交与该奖励相关的有效证明材料。
4.教学“质量工程”项目要提供相应的立项文件。
第五条 重复获奖的,按最高级别给予奖励。已按低级别奖励的,若再获奖励时,则按其与最高级别奖金差额,给予补发。
第二章 奖励的标准
第六条 教学研究论文奖励
(一)获得教学研究论文奖的成果必须是研究性论文或研究报告,不包括简讯、报道、讨论综述、会议报告、书评、补白、札记、随笔等。
(二)教学研究论文奖励范围:
在权威期刊(含视同权威期刊)上发表的论文;
在核心期刊一类(含视同核心期刊一类)上发表的论文。
(三)教学研究论文奖励标准:
权威期刊一类发表的教学研究论文,每篇在发表当年一次性给予30000元奖励;
权威期刊二类发表的教学研究论文,每篇在发表当年一次性给予20000元奖励;
权威期刊三类发表的教学研究论文,每篇在发表当年一次性给予10000元奖励;
核心期刊一类发表的教学研究论文,每篇在发表当年一次性给予1000元奖励。
同一内容的论文只能就高奖励一次。
教育类权威期刊二类、三类和核心期刊一类按照《西安财经学院教师教学工作业绩量化计算办法》的有关规定界定。
(四)合作完成的教学研究论文,作者均为我校教师或研究人员,按照《西安财经学院教师教学工作业绩量化计算办法》中的“教学研究成果分值分配比例系数表”的比例奖励。
(五)在港、澳、台地区专业期刊上发表的优秀教学研究论文,其学术水平及所发期刊的等级,由校学术委员会或教务处组织专家认定。
第七条 教学研究著作奖励
(一)教学研究著作分为A级(国家级出版社)、B级(国家专业出版社)和C级(其他出版社)三类(详见《西安财经学院教师教学工作业绩量计算办法》)。
(二)教学研究著作的奖励标准为:
国家级出版社正式出版的著作:我校人员独著或合著的,奖励10000元/部;合著者为校外人员的,奖励5000元/部;
国家专业出版社正式出版的著作:我校人员独著或合著的,奖励6000元/部;合著者为校外人员的,奖励3000元/部;
经国家级出版社正式出版的编著,我校人员担任主编者,奖励5000元/部;我校人员担任副主编者,奖励2000元/部。
(三)享受学术著作奖励的成果,每部字数应不少于15万字。凡接受学校学术著作出版基金资助的学术成果不享受此项奖励。
第八条 教材奖励
(一)教材分为A级(教育部国家级规划教材)、B级(省部级教育主管部门规划教材)、C级(学校组织编写的教材)、D级(正式出版的自编教材)四类。
(二)教材的奖励标准为:
A级:我校人员作为主编单位的,奖励10000元/部;合作编写单位为校外人员的,奖励5000元/部;我校人员担任主编者,奖励5000元/部,我校人员担任副主编者,奖励2000元/部;
B级:我校人员作为主编单位的,奖励6000元/部;合作编写单位为校外人员的,奖励3000元/部;我校人员担任主编者,奖励2000元/部,我校人员担任副主编者,奖励1000元/部。
(三)凡接受学校学术教材出版基金资助的教材不享受此项奖励。
第九条 教学成果奖奖励
(一)教学成果奖是指由国家、省、校三级组织评定,并正式颁发奖励证书的教学成果奖项。
(二)教学成果奖的奖励标准为:
1.获奖的教学成果由我校独立完成,我校人员是独立完成人,奖励标准为:
国家级教学成果奖:特等奖每项奖励500000元,一等奖每项奖励200000元,二等奖每项奖励100000元;
省部级教学成果奖:特等奖每项奖励60000元,一等奖每项奖励40000元,二等奖每项奖励20000元;
中国高等教育学会奖:特等奖每项奖励5000元,一等奖每项奖励3000元,二等奖每项奖励1000元;
校级教学成果奖:特等奖每项奖励2000元,一等奖每项奖励1000元,二等奖每项奖励500元。
2.我校与其他单位联合申报,获奖证书中有“西安财经学院”署名的获奖成果,按照上述各类奖项奖励金额的一定系数执行,具体奖励系数见《西安财经学院教师教学工作业绩量化计算办法》中的“教学研究成果分值分配比例系数表”执行。
第十条教学“质量工程”项目奖励
“质量工程”是教育部2007年下发的《关于实施高等学校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的意见》提出的重点建设并带有基础性、引导性的项目。“质量工程”项目包括专业结构调整与特色专业建设、课程教材建设与资源共享、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创新、实践教学改革与条件建设、教学团队与高水平教师队伍建设、教学质量监控体系建设等六个方面的建设项目。
教学“质量工程”项目分为:国家级、省部级、校级三个级别。
教学“质量工程”的奖励标准为:
1、国家级教学“质量工程”项目每项奖励15000元;
2、省级教学“质量工程”项目每项奖励8000元;
3、校级教学“质量工程”项目每项奖励800元。
第十一条 教学竞赛奖励
(一)教学竞赛奖包括多媒体课件比赛、校级讲课竞赛、校级优秀教案评比。
(二)多媒体课件奖奖励标准为:
国家级:特等奖20000元/项,一等奖15000元/项,二等奖10000元/项;
省部级:特等奖6000元/项,一等奖4000元/项,二等奖2000元/项。
校级:一等奖1000元,二等奖800元,三等奖500元。
(三)校级讲课竞赛、优秀教案评比奖励标准为:
一等奖1000元,二等奖800元,三等奖500元。
第十二条 竞赛奖励
(一)学生竞赛按照影响力,依据教育部、财政部资助的全国大学生竞赛分为学生竞赛一类和学生竞赛二类。
学生竞赛一类是指教育部委托相关的教学指导委员会、行业协会组织进行的“全国大学生电子设计竞赛、数学建模竞赛、数控技术大赛、机械创新设计大赛、结构设计竞赛和广告艺术设计大赛”。
学生竞赛二类是指“挑战杯(全国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全国大学生创业大赛)、全国大学生英语竞赛”和音体美竞赛。
(二)学生参加竞赛一类、获以下规定奖励等级后,对指导教师按以下标准奖励:
国家级:一等奖5000元/指导小组,二等奖3000元/指导小组,三等奖2000元/指导小组。
省部级:一等奖2000元/指导小组,二等奖1500元/指导小组,三等奖800元/指导小组。
(三)学生参加竞赛二类“挑战杯全国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全国大学生英语竞赛”获规定奖励等级后,对指导教师按竞赛一类对应等级标准的1/2执行。
(四)音体美竞赛获奖奖励
1.音乐类:
(1)国际专项音乐比赛:金奖50000元、银奖40000元、铜奖15000元。
(2)国家级表演比赛:一等奖20000元、二等奖15000元、三等奖10000元、优秀奖2000元。
(3)省级表演比赛:一等奖2400元、二等奖1800元。
(4)举办规范性的独唱(奏)音乐会(由省级音协主办或由省级文化厅主办),奖励1500元。
(5)作为主要演职人员,参加电视台现场直播晚会或演出录相在电视台播出,属中央电视台一级的,奖励600元;属省级电视台一级的,奖励300元。
(6)音乐教师指导的在校学生取得以上成绩,按上述标准的2/3奖励。
2.体育类:
(1)国家级综合性运动会比赛:第一名20000元、第二名15000元、第三名9500元、第四名8500元、第五名7500元、第六名5000元、第七名2000元、第八名1000元。
(2)国家级单项运动会比赛、省级综合性运动会比赛:第一名15000元、第二名10000元、第三名9000元、第四名8000元、第五名6500元、第六名4500元、第七名1500元、第八名1000元。
(3)省级单项运动会比赛:一次性奖励第一名2500元、第二名1500元、第三名500元。
(4)全国行业体协举办的比赛按省部级对待。体育教师训练的在校运动队或学生取得以上成绩,按上述标准的2/3奖励。
3.美术类:
(1)美展奖项仅限于省级以上政府及中国美协、省级美协举办的展览,不包括一般社会团体组织的“大赛”或展览。文化部、中国美协主办的全国性展览按国家级对待,其他协会主办的展览按省部级对待。全国工艺、设计类协会、学会组办的展览按省部级展览对待。
(2)国家级大型综合性美展: --等奖20000元、二等奖15000元、三等奖10000元、优秀奖4000元、入选1000元。
(3)国家级单项美展:一等奖10000元、二等奖7500元、三等奖6000元、优秀奖3000元、入选500元。
(4)省级大型综合性美展:一等奖6000元、二等奖5000元、三等奖4000元、优秀奖1500元、入选250元。
(5)省级单项美展:一等奖2000元、二等奖1500元、三等奖1000元、优秀奖500元、入选200元。
(6)美术教师指导的在校学生取得以上成绩,按上述标准的2/3奖励。
第三章 奖励的程序
第十三条教学奖励工作由学校教务处负责具体实施,每年5月底前完成上年度教学奖励工作。
第十四条教学奖励的程序是:按年度由个人和部门在规定时间向教务处提交成果统计及量化结果,在全校公示,对经公示没有异议,或有异议但已在规定时间内核实调整的奖励方案,经主管院长审核,院长办公会审定后执行。
第十五条单位或个人对教学奖励审核工作有异议,应当在奖励成果公示之日起7天内向教务处提交书面说明。必要时由教务处组织专家审核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六条教学奖励经费的管理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个人奖励涉及税收问题按国家相关法规处理。
第十七条教学奖励是集体项目的,奖金一次性分配给项目主持人,由项目主持人依据项目组成员在项目中承担的工作量进行二次分配。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其他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